国公司《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
较好章总则较好条电压是电能的主要质量指标之一。电压质量直接影响电网稳定、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线损、工业安全生产和农业,产品质量、用电量以及人民的日常用电量。无功功率是影响电压质量的重要因素。各级电力部门和各电力用户要加强电压和无功管理,切实提高电网电压和用户接收电压。第二条为了使各级电压质量达到家标准,各级电力部门应当做好电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使电网结构、布局、供电半径和潮流分布经济合理。各级电压的电网和电力用户应提高自然功率因数,并根据无功分层、就地平衡和便于电压调节的原则,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和必要的调压装置。第三条电压和无功功率实行分级管理。各电网、省局和地(市)、县供电(电力)局要切实做好供电区域的无功电压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责任范围和配合制度,指定职能部门设立专(兼)职负责归口管理。各级电力部门应当对所辖电网(包括输配电线路、变电站和用户)的电压质量、无功功率、功率因数和补偿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各电力用户应按期向当地供电部门报送电压质量、无功补偿设备的安装容量和投资、无功功率和功率因数等相关信息。电网和用户都应提高调压装置和无功补偿设备的运行水平。第二章电力系统和用户受电端电压监测与评估第四条各级电网调度部门应当对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电压进行监测,由集中单位进行评估,选择若干能够反映电网电压水平的监测点。一、二次网电压监测点的电压应满足正常阈值下较低供电电压(或用户受电端)的要求,并根据系统安全、经济运行、负荷变化、发电方式变化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规定和监测峰谷点的正常电压值和允许电压偏移范围。有区域供电负荷的所有变电站和发电厂的10(6)千伏母线是中压配电网的电压监测点。其电压应按保证中低压用户合格接收端电压的要求进行调节和监测。当运行电压超过规定范围时,各级电力调度部门应密切配合,采取措施进行调整。第五条供电(电力)局应选择一组有代表性的用户作为电压质量评估点,包括:110千伏及以上供电用户和35(63)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其他35(63)千伏用户和10(8)千伏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至少有一个,包括电压要求较高的重要用户和每个变电站10(8)千伏母线所带代表线路的终端用户;低压(380/220伏)用户每100台干式配电变压器至少应有一台。它应位于有代表性的低压配电网的较好、较后和第二端,以及一些重要的用户。第六条所有发电厂(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地方电厂、小水电站和剩余热电厂,下同)和一级变电站应全天每小时记录一次电压、电流、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等运行参数,或用记录仪器自动打印记录,变电站10(6)千伏母线电压和用户电压考核用记录(统计)仪器进行统计。第七条各级电力调度部门应当平衡无功 #p#分页标题#e#
第九条发电厂发电机和变电站的可调摄像机应严格按照逆电压调节原理,按照调度发布的无功功率输出曲线或电压曲线运行。未经特殊情况或调度同意,不得随意改变无功出力,并按调度规定定期提交发电机的有功-无功负荷曲线(P-Q曲线)。当系统需要时,可根据调度指令将发电机改为调相运行。第十条安装在变电站的并联电容器和电抗器,除事故和危及设备安全的情况外,应根据调度命令或电压曲线,按照逆电压调节原则运行。第十一条当电网电压偏差和波动范围较大时,根据设计规定,应采用有载调压干式变压器,220千伏(直接带10kV区域负荷)及110千伏及以下的变电站至少应采用一级有载调压;已建变电站和抽头不合适的干式变压器应逐步改造,并根据需要更换为有载调压干式变压器。根据系统电压调节的需要,综合研究后确定对干式变压器可靠性的影响和220千伏(无10kV区域负荷)及以上电压变电站的投资。电力单位需要安装调压设备的,应当报电力部门批准。干式变压器分接头按电压管理范围分级管理,有载调压干式变压器分接头根据电压曲线或调度命令及时调整。第四章电力用户功率因数和无功补偿设备管理第十二条地方供电局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用户功率因数应满足以下要求:工业高压供电用户和高压供电带负荷调压装置的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为0.90及以上。 其他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的功率因数为0.85及以上,批发和农业用电的功率因数为0.80及以上。 功率因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供电局可以拒绝接电。第十三条电力用户安装的各种无功补偿设备(包括摄像机、电容器、静态补偿和同步电机)应根据负荷和电压变化及时调整无功功率输出,防止无功功率被送回。自备电厂、地方电厂、小水电站和剩余热电厂的机组应按照双方的协议或调度规程运行。第十四条为调动用户提高电压和管理无功设备的积极性,所有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容量的用户均应按照家批准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功率因数评估和电费调整。第五章电力系统无功电源的建设第十五条各级电力部门和电力用户应当计算无功功率
电力分层分区和就地平衡的原则,做好无功补偿设备的规划、设计、建设,合理安排无功电源。电力部门在建设有功电源同时,应根据电网结构、潮流分布等情况建设相应的无功补偿设备,不留缺口。并应纳入建设计划与有功配套建设,同时投产。第十六条新建或扩建的发电机不仅应能送出无功,而且应能吸收无功,调相机应合理扩大迟相容量,以适应高电压、大电网无功补偿的需要。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各网、省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