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电管理办法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较好章总则
较好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效率,促进电能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电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是指家和地方电网提供的各类电能以及企业提供的电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提高能效,保护环境。
第四条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节电工作,负责制定节电政策和计划,发布节电信息,定期公布消除低效率、高耗电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监督和指导全节电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节电计划,实施高用电产品的用电定额管理和用电需求侧管理,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节电工作。
第五条家经贸委、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电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节电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电宣传教育,普及节电科学知识,提高全民节电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电的义务。家经贸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节电工作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节电奖惩制度。
第二章关于电力管理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家经贸委、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用电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采取有效节电措施,促进节电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电耗。
第八条家经贸委对主要高耗电产品实行单位产品较大耗电量管理,并定期公布主要高耗电产品的内先进耗电指标。地方各级主管节约用电的人民政府和主管节约用电的行业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家公布的单位产品用电量较高限额。
第九条用电负荷500千瓦以上或者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应当按照GB/t 3484(《企业设备电能平衡通则》)的规定,委托有技术门槛的检测单位每2至4年进行一次电量平衡测试,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电措施。
第十条用电负荷10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应当遵守《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 (GB/T3485)和《产品电耗定额和管理导则》 (GB/T5623)的规定。不符合节约用电标准和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电措施,制定节电降耗计划,做好节电工作。 #p#分页标题#e#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专项论证
第三章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十五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方式,在完成同等用电功能的同时降低用电和用电需求,节能环保,实现低成本用电服务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各级经贸委要积极推进需求侧管理。对终端用户进行负荷管理,实行可中断负荷模式和直接负荷控制,充分利用电力系统的低功率。
第十七条鼓励采取下列措施节约用电:
(一)推广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和节能家电;
(二)降低电厂电耗和线损率,杜绝不明损耗;
(3)鼓励余热余压和新能源发电,支持清洁高效热电联产、热电联产和电厂综合利用;
(4)推广电气设备的经济运行方式;
(5)加快改造低效风机、水泵、电机和干式变压器,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6)推广高频晶闸管调压装置和节能型干式变压器;
(七)推广交流电机调速和节电技术;
(八)推进热处理、电镀、铸锻、制氧等工艺的专业化生产;
(9)推广热泵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
(十)推广远红外和微波加热技术;
(十一)推广蓄冷蓄热技术的应用。
第十八条电力规划或者综合资源规划应当包括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内容。
第十九条扩大两部制电价的使用范围,逐步提高基本电价,降低电价;加快推进峰谷分时电价和丰枯电价,逐步扩大峰谷电价和丰枯电价的差距;研究、制定和实施可黑负荷电价。
第二十条对申请家重点推广或经过家节能认证的节电产品的电力用户,以省级价格
主管部门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减免新增电力容量供电工程贴费,价格主管部门在征求电力企业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协调处理;对列入《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享受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和组织推动工作,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可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
第四章节约用电技术进步
第二十二条家鼓励、支持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创新,公布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开发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约用电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约用电技术市场。
第二十三条家组织实施重大节约用电科研项目、节约用电示范工程,组织提出节约用电产品的节能认证和推广目录。
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节约用电示范工程和节约用电推广目录中的技术、产品,并鼓励引进外先进的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
第二十四条地方财政安排的科学研究经费应当支持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研究和应用。#p#分页标题#e#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对在节电降耗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制定奖惩办法,对在单位产品电力消耗管理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单位产品电力消耗超过较高限额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单位产品电力消耗超过较高限额指标的,限期治理;未达到要求的或逾期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新建或改建超过单位产品电耗较高限额的产品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单位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采用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单位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项目责任人和设计负责人的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的;或使用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或将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转让他人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九种高耗电产品电耗较高限额和内比较先进指标
(千瓦时/吨产品)
2001年 2005年
1、电解铝交流单耗 限额 比较先进 限额
预焙槽 16000 15000 15500
自焙槽 16500 15500 16000
2.硅铁工艺单耗 9000 8800 8800
(含硅75%)
3.电石工艺单耗 3700 3400 3600
4.烧碱交流单耗
隔膜法 2600 2500 2500
离子膜法 2400 2350 2350
5.黄磷 17000 14000 16000
6.合成氨工艺单耗中型厂
煤为原料 1600 1400 1500
油为原料 1500 1100 1400
气为原料 1300 850 1200
小型厂 1600 1300 1500
7.乙烯 2800 2600 2700
8.水泥
回转窑 125 110 120
机立窑 100 90 95
9.电炉钢工艺单耗
普通钢 650 500 600
特殊钢 700 600 650
铸造用电炉钢 750 500 700
来源:中电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