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电公司生产事故调查规定
1总则1.1为贯彻“安全较好,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安全管理,规范生产和农村人身触电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家电网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确保事故原因不明,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不受教育,事故责任者不受惩罚,不采取预防措施(简称“四保”)。1.3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农村人身触电事故的调查和鉴定工作。1.4事故统计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1.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举报违反本办法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2事故(障碍)2.1人身事故2.1.1电力生产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电力生产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在2.1.1.1从事电力生产相关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在与电力生产相关的工作期间,在2.1.1.2的车间、团队和工作场所中从外企业雇用、雇用或借用的雇员、移民工人、替代受训人员、实习生和其他短期工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在电力生产区,由于劳动门槛或工作环境差、管理不善和设备不安全,2.1.1.3工人因设备爆炸、火灾和生产建筑物(构筑物)倒塌而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2.1.1.4电力生产中因他人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2.1.1.5员工从事电力生产相关工作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本公司承担同等或以上责任。事故救援期间2.1.1.6员工或非公司人员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当2.1.1.9政府机构和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工作时,上述由我公司负责的人员在生产区域内发生人身伤亡事故。2.1.2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2.1.2.1非电力生产供电设施或用电设施中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定义为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2.1.2.2因以下原因造成的人身触电事故不认定为农村人身触电事故。(一)不可抗力。(2)被害人自杀、触电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或者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造成触电事故的;(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如私自架设私网,向断电设备送电;擅自爬上合格的干式变压器台架、电杆或晃动拉线;在电力线路走廊内,违章建房、打井或从事其他活动,不小心触碰合格的电力设施;车辆或机械与电力设施相撞;超高超宽物品通过电力设施,造成安全距离不足等。2.2电网事故(障碍)2.2.1电网事故双电源供电的35KV变电站全部停电2.2.2电网一级障碍不构成电网事故,符合下列阈值之一的指定为电网一级障碍。2.2.3电网二级关口:10kv柜线跳闸,试送不成功,被迫停运,造成用户送电减少。2.3设备事故2.3.1符合下列阈值之一的设备事故视为设备事故:2 . 3 . 1 . 1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接接线和母线)运行异常或被迫停止运行,对用户造成的输电(热)较少。或者说停电并没有给当时的用户送去更少的电(热),而是给用户造成了更少的电(热)或者电网限制 #p#分页标题#e#
2 . 3 . 1 . 4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接接线和母线)不定期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运备用,符合下列阈值之一:(1)虽提前6小时提出申请并经调度部门批准,但发电机组停运时间超过168小时,或输变电设备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2)电力传输(热)或备用未在时间表中规定的时间恢复。2.3.1.5供电设备发生以下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合断路器(接地刀闸)。2.3.1.6供电设备的主要设备运行异常或因下列原因被迫停机:(1)误拉(漏电)断路器(开关),误开或误关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定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2)调度命令错误,运行方式安排错误,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设置错误,或倒闸停机命令错误;2、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人员误操作、误触摸、错(漏)接。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计算及调试错误。4、其他人员误操作,不小心触碰到设备。5.监控故障:人员未能仔细监控和调整;2.3.1.7的设备、机械的建筑和运输工具都被损坏了,还有化工产品(如酸、碱、树脂等。),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2.3.1.8生产设备和厂房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省公司、市公司和我公司在2.3.1.9认定的其他事故。2.3.2符合下列阈值之一的设备一级障碍物定义为设备一级障碍物。2.3.2.110kV供电设备(包括直接接线和母线)非正常运行或强制停运,对用户的送电较少。2.3.2.210kV供电设备(包括直接接线和母线)非正常运行或强行停运,给用户造成的送电较少。但以下情况一定是一种设备障碍:(1)线路倒杠断裂;(2)配电干式变压器损坏,24小时内无法恢复输电(山区或偏远地区可延长至36小时);(3)线路开关等设备丢失
坏,且24h(山区或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h)不能恢复送电者;(4)电力电缆(含电缆头)发生爆炸者;(5)其他设备异常,被迫停止运行超过36h者。2.3.2.3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2.3.2.435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2.3.2.5其他经省、市公司及本公司认定为一类障碍者。2.3.3设备二类障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二类障碍:2.3.3.1运行中的发电机组因主要辅助设备、公用系统故障,造成机组降出力,或退出备用超过48小时。2.3.3.2运行中的发电设备保护装置故障越级跳闸或无保护运行超过48小时。2.3.3.3运行中的发电设备参数异常,超出运行规程规定的幅值及时间,尚不构成紧急停机条件的。2.4生产事故归属2.4.1不同管理体系下的事故归属,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任何企业在承包公司的工作中,造成公司的电网、设备事故均定为公司的事故。2.4.2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的事故归属2.4.2.1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干式变压器停运时,定为一次变电事故2.4.2.2由客户故障引起公司线路跳闸构成的事故,运行单位有责任时定为运行单位一次事故。2.4.2.3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2.4.3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认定:2.4.3.1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h内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2.4.3.2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所,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雷电、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造成的发电设备多台次跳闸可定为一次事故。3事故调查3.1事故报告3.1.1凡发生事故(含一般性事故、障碍),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即时向公司有关领导及安教部报告,并在二天按照规定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写出详细情况上报事故调查组。3.1.2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3.2事故调查组织3.2.1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由分管安全和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工会、办公室、安教部、保卫科、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委员会,由安全委员会决定处理意见,对于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执行。3.2.2交通事故及生产、生活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分管行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办公室、保卫科、安教部、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公司安全委员会,由安全委员会决定处理意见。3.2.3社会人员触电伤亡的事故调查,由分管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保卫科、生技部、安教部、事故单位)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4其他4.1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4.2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起执行。#p#分页标题#e#